区别1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包括法国德国以及前法西荷葡殖民地国家如日本泰国和土耳其其特点是基于法典,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判例在一般情况下非正式法律渊源,仅限于行政案件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 起源于英国,随后扩展至英国殖民地如美国。